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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把拔的貼圖法律專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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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發表發表於: 2006-05-25 11:16: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著作財產權是可以契約方式轉讓的,這裡所謂的轉讓,亦包括「限定轉讓」。也就是說,今秋可以和對方約定圖片(圖檔)轉讓予某人,但限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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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發表發表於: 2006-05-25 11:24: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jimchiu 寫到:
假設, 照片是我的, 他拿我的照片印在他設計的衣服上, 而衣服卻又是他設計的, 但是最後的成品是結合兩者, 那這樣整個成品的著作權是算兩者共有的嗎?

對方使用你的照片,一定要經過你的授權,否則就違法了;在你們談照片權利讓與時,自然會就衣服+照片整體的著作權作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一般的理解就是你同意對方使用你的照片作為衣服花樣的素材,整件衣服的著作權是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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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chiu
快樂上班族


註冊時間: 2005-06-20
文章: 4917
來自: 卡夫卡的斜角巷
作品發表數量: 987

發表發表於: 2006-05-25 11:33:3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 我是在台灣, 他是在澳洲, 兩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 如果有爭議時, 該基於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


_________________
夏天結冰, 冬天長草.
上樹摸魚, 下河捉鳥.
反反覆覆, 顛顛倒倒.
苦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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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發表發表於: 2006-05-25 13:26: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jimchiu 寫到: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 我是在台灣, 他是在澳洲, 兩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 如果有爭議時, 該基於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


你問的是涉外著作權案件「準據法」的問題。大哉問!

我國有一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旨在規範涉外案件準據法的問題,但該法訂於民國42年,可想而知,並未就「著作權」的「準據法」納入規定。目前,司法院正在全面翻修這部法律,期符合國際潮流。

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前,關於涉外著作權爭議的準據法判定,就學說、國際公約觀之,有採「著作完成地之國家法律」者、「請求保護者所在地之國家法律」者、「國民待遇原則」.......等,並無定論。所以我無法肯定的回答你的問題。

但是,我還是在此提出我的見解:

1、關於著作權的國際公約,有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其中「伯恩公約」被納入WTO架構下,我國為WTO會員國,故「伯恩公約」或許可以作為「爭端解決」之依據。
伯恩公約指出:〝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意即「著作權的保護,端視各該國的法律規定」,採的是「著作權獨立原則」(「請求保護者所在地之國家法律」原則),白話文就是:「你在哪裡請求保護,就適用哪裡的法律」。

2、 參考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18089號函,函中指出:查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無論其著作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享有著作權者,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取得著作權,故其權利之歸屬及內容自應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與著作完成地並無關連。
內政部此項見解的立論基礎,與伯恩公約〝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的立論基礎一致:外國人欲在我國法院主張著作權,須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反之,我國人在外國法院主張著作權,須依據該外國著作權法令。換言之:端視請求人所在地之法律,而與著作完成地、當事人國籍等無涉。

3、請特別注意:以上講的是著作權本身的爭議,但如果是因侵害著作權而衍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對此,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
也就是說,如果侵害著作權行為發生在國外,就適用國外法律。
這個見解有沒有問題?有!但此仍為目前法院實務上的通見。
我以為:確認「準據法」,有所謂「最牽連原則」。在我看來,因著作權衍生的爭議,當然與著作權本身最有牽連,故宜統一引用伯恩公約判定準據法,不宜分割著作權本身與侵犯著作權所生之請求權,依不同標準判定準據法。

4、說了那麼多,又那麼複雜,今秋或許會問:著作權的準據法可以由契約當事人自行訂定嗎?
可以的。我建議今秋與對方約定,關於.......著作權本身及衍生之爭議,雙方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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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子
光影新生兒


註冊時間: 2005-08-02
文章: 233
來自: 愛拍網
作品發表數量: 340

發表發表於: 2006-06-20 12:03: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把拔請教一下 嘿~
1.肖像指的是臉部清晰可辯身份的照片嗎.切頭.側面晃動.身體局部.算不算呢?
2.跟廠商沒有簽署約定的情況下.收費接廠商之商品搭人像拍攝案.我跟廠商
之間有何權利義務?我可以公開發表那些受託拍攝的照片嗎?
感謝...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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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發表發表於: 2006-06-20 13:27:1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秤子 寫到:
SAM把拔請教一下 嘿~
1.肖像指的是臉部清晰可辯身份的照片嗎.切頭.側面晃動.身體局部.算不算呢?
2.跟廠商沒有簽署約定的情況下.收費接廠商之商品搭人像拍攝案.我跟廠商
之間有何權利義務?我可以公開發表那些受託拍攝的照片嗎?
感謝... 不好意思~


1.我國法律沒有就「肖像權」作明確的定義,但通說認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隱私權」的範疇。參考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肖像權被定義為:「禁止他人拍攝、展示本人容貌、姿態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隱私權的一部分」。以此看來,切頭、側面晃動.身體局部....,都是肖像所及的範疇。

2.你跟廠商的權利義務,還是要看你們之間的約定如何;而約定不一定要簽署書面,依習慣或口頭承諾也行,只不過爭議產生時,很難舉證就是了。建議你還是先和廠商簽署權利義務約定(主要是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再視約定內容決定是否發表照片。

3.以上請參考。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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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houette
我三歲了


註冊時間: 2005-07-05
文章: 474
來自: 阿修斯
作品發表數量: 277

發表發表於: 2006-06-20 13:43:0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把拔您好 ,請教一下 不好意思~

如果是在博物館 或是公共場所 拍攝展出的攝影作品
(在館方或是展覽單位沒有規定 不准拍照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 在論壇貼圖? 此舉 是否有違反著作權?

拍攝的角度有直接將展覽的攝影作品翻拍
以及 將展覽的作品當背景而前方有人物當前景兩種方式

前一陣子去國外旅遊 有拍攝些上述的圖片
深怕貼出照片後誤觸法律... ........
煩請SAM把拔講解 不好意思~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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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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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發表發表於: 2006-06-21 01:47:4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ilhouette 寫到:
SAM把拔您好 ,請教一下 不好意思~

如果是在博物館 或是公共場所 拍攝展出的攝影作品
(在館方或是展覽單位沒有規定 不准拍照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 在論壇貼圖? 此舉 是否有違反著作權?

拍攝的角度有直接將展覽的攝影作品翻拍
以及 將展覽的作品當背景而前方有人物當前景兩種方式

前一陣子去國外旅遊 有拍攝些上述的圖片
深怕貼出照片後誤觸法律... ........
煩請SAM把拔講解 不好意思~

Thanks


silhouette,您好,不客氣。

關於您的法律問題,其實範圍滿大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我想到的有:
1.展品的態樣如何?如為攝影、美術作品,則曾否「發行」?按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2.展品與展示單位的關係如何?是否為「寄藏」、「借展」.....等。
3.如為他國舉辦之展覽,他國著作權保護與我國法律適用之疑義,這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協定.....等。

我提出一個觀念(思維):
我認為「法律」是最後的手段、低階的道德與秩序規範。因此,我們活在社會上,想要理想、圓滿,就不能只顧法律,而疏忽了情理。
基此,您所提到的問題,在法律上我很難簡單的回答,並且,複雜的回答我也沒把握 嘿~,但是,在情理上,我倒是可以簡單的建議您:以後遇到這種情形,問一問主辦單位,讓主辦單位感受您的審慎與尊重,相信可以得到善意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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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子
光影新生兒


註冊時間: 2005-08-02
文章: 233
來自: 愛拍網
作品發表數量: 340

發表發表於: 2006-06-21 06:59: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8882000 寫到:
秤子 寫到:
SAM把拔請教一下 嘿~
1.肖像指的是臉部清晰可辯身份的照片嗎.切頭.側面晃動.身體局部.算不算呢?
2.跟廠商沒有簽署約定的情況下.收費接廠商之商品搭人像拍攝案.我跟廠商
之間有何權利義務?我可以公開發表那些受託拍攝的照片嗎?
感謝... 不好意思~


1.我國法律沒有就「肖像權」作明確的定義,但通說認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隱私權」的範疇。參考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肖像權被定義為:「禁止他人拍攝、展示本人容貌、姿態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隱私權的一部分」。以此看來,切頭、側面晃動.身體局部....,都是肖像所及的範疇。

2.你跟廠商的權利義務,還是要看你們之間的約定如何;而約定不一定要簽署書面,依習慣或口頭承諾也行,只不過爭議產生時,很難舉證就是了。建議你還是先和廠商簽署權利義務約定(主要是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再視約定內容決定是否發表照片。

3.以上請參考。 不好意思~

感謝!! 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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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houette
我三歲了


註冊時間: 2005-07-05
文章: 474
來自: 阿修斯
作品發表數量: 277

發表發表於: 2006-06-21 10:23:4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8882000 寫到:
silhouette,您好,不客氣。

關於您的法律問題,其實範圍滿大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我想到的有:
1.展品的態樣如何?如為攝影、美術作品,則曾否「發行」?按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2.展品與展示單位的關係如何?是否為「寄藏」、「借展」.....等。
3.如為他國舉辦之展覽,他國著作權保護與我國法律適用之疑義,這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協定.....等。

我提出一個觀念(思維):
我認為「法律」是最後的手段、低階的道德與秩序規範。因此,我們活在社會上,想要理想、圓滿,就不能只顧法律,而疏忽了情理。
基此,您所提到的問題,在法律上我很難簡單的回答,並且,複雜的回答我也沒把握 嘿~,但是,在情理上,我倒是可以簡單的建議您:以後遇到這種情形,問一問主辦單位,讓主辦單位感受您的審慎與尊重,相信可以得到善意的回應。


聽起來好複雜 不好意思~ 不好意思~

下次打算拍攝這類題材的作品時
我想最好還是先問問主辦單位比較妥當 嘿~

感謝SAM把拔的回覆 Good~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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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Tarrega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