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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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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2:31:4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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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獻醜之前,我在想:本文的基調,應定位於肖像權、著作權法律條文的釋義,或著重於肖像權、著作權權利觀念的闡述?
鑑於法律條文繁複深澀,且為免掛一漏萬,爰擬先概論肖像權與著作權,再論「肖像權與著作權的衝突─價值判斷與取捨」;文末則引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則,供有興趣的朋友一窺法院實務見解。
想來小弟在版上野人獻曝已經不是第一回了,這次還是一樣,歡迎各位毒舌嚴厲的批評與指教。
sam8882000 在 2006-05-12 02:49:03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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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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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2:33:05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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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人就其肖像,享有自主的權利」。學界、實務界一致認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範疇,而人格權的保障,是維護「人的基本尊嚴」的絕對要求。
「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人就其著作,享有自主的權利」。學界、實務界多認為著作權屬於「財產權」的範疇(主要是源於「智慧財產權」的上位概念);部分學者則以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且著作為著作人心智的延伸,從而認為著作權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肖像權與著作權的衝突─價值判斷與取捨」:
肖像權是肖像人的權利,著作權是著作人的權利,二者均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但有衝突時,孰輕孰重?對此,不論著作權是否被認肯兼具人格權的性質,學界、實務界幾無二致的認為應以保護肖像權為先。畢竟,就「維護人的基本尊嚴」而言,依社會通念,肖像權處於較核心的地位。這無關立論,純粹是價值判斷。
sam8882000 在 2006-05-12 02:51:36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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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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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2:35:2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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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有個案例:一個女孩應徵攝影網站女模,並參與該網站所舉辦之攝影活動,嗣後該網站負責人將相關照片讓與一間創意公司,該公司則用以附錄於所出版之工具書‧‧‧‧‧‧。
以上案例,一審法院即衡量肖像權的保護應優先於著作權的保護,而判決女孩勝訴。
這個案例,可以簡單的導出以下結論:
1:我沒答應你拍,你就不能拍;你如果拍了,當下我可以抽你的記憶卡或底片,因為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權。
2:我答應你拍,甚至我求你拍,但只要我沒答應讓你發表,你就不能發表,你頂多拍回家自己看。
3:我答應你拍,我求你拍,並且我答應你發表,但沒說你可以轉給別人發表,你就不能轉給別人,只能自己發表。
sam8882000 在 2006-05-12 02:55:47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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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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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2:36:2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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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各位愛街拍、外拍,又喜歡PO圖的朋友,心理應該有底了吧。PO圖真的要看對象,若不是對模特兒有十足的把握,大家還是先白紙黑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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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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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2:44:08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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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asp?court=TPD%20臺灣台北地方法院&sys=V&jrecno=94,訴,1653,20051017,1]附上台北地院判決一則。[/url]
我還要指出一點:
判決內提到「支付對價…..授權使用肖像權…..」等語,容易使人產生「肖像權可以轉讓」的誤解。我認為肖像權是人格權,約定出賣、轉讓人格權,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比較技巧的說法是:「甲方(肖像權人)同意,乙方(著作人或其他第三人)得張貼、播放、出版或以他法使用內容為甲方肖像之攝影作品(包括照片、錄影)......」。
以上,供站上有需要和麻豆打契約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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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8882000 顧問群

註冊時間: 2005-06-22 文章: 2398 來自: 臺北 作品發表數量: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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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3:01:25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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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不好,不知道能不能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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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chao 小學二年級

註冊時間: 2006-01-09 文章: 855 來自: [AiPi]愛拍網 作品發表數量: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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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3:07:3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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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回覆: |
1:我沒答應你拍,你就不能拍;你如果拍了,當下我可以抽你的記憶卡或底片,因為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權。
2:我答應你拍,甚至我求你拍,但只要我沒答應讓你發表,你就不能發表,你頂多拍回家自己看。
3:我答應你拍,我求你拍,並且我答應你發表,但沒說你可以轉給別人發表,你就不能轉給別人,只能自己發表。 |
+1
| 引言回覆: |
Sam 把拔一定有很多現成的自拍照可以拿來做違法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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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是同意
好久沒看到了
我記的有一張戴假髮的 
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妮可-amour, passion sexy,simplement Nicole vanilla&chocolate La gauche de La
商品靜物論壇----愛拍網
http://www.ai-pi.com
我的相簿
http://www.wretch.cc/user/nicolec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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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s 快樂上班族
註冊時間: 2005-06-19 文章: 5323
作品發表數量: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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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3:25:0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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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8882000 寫到: |
寫得不好,不知道能不能扺阿...........  |
好不好有待版主們討論決定
(話說回來 你自己都說不好了 教我們如何...... )
我個人覺得--還不夠
另外
建議另闢主題重貼一次
以便版主置頂--你該不會想連免除刑罰這件事都一起置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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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chao 小學二年級

註冊時間: 2006-01-09 文章: 855 來自: [AiPi]愛拍網 作品發表數量: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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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3:31:1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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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回覆: |
好不好有待版主們討論決定
(話說回來 你自己都說不好了 教我們如何...... )
我個人覺得--還不夠 |
+1
sam不要躲了
認真點
我今晚很認真喔 後製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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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s 快樂上班族
註冊時間: 2005-06-19 文章: 5323
作品發表數量: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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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5-12 03:40:5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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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兩件真實案例
一件是日前發生在我自己身上
一件是兩年前發生在某友站
先說我的
前些天幫一個女生試鏡
照片我到現在都還沒發表(其實現在也不打算發表)
但是在我給那位女生一份縮圖之後
她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在另一個網站預定以她為模特兒的外拍公告中
而且照片有遭到修改的痕跡
我發現之後過去表示照片的修改與張貼皆未經我同意
(我沒說白了是我 但是他們應該知道)
於是他們把照片撤了
不過私下對一位認識我的版友 嗯 就是妮可啦 抱怨我很OOXX......
我想問的是
如果他們 或者說那個女生硬要用我拍的那張照片
我應該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吧?
然說另一個網站的
兩年前他們辦了一場外拍
後來模特兒的網路家族把其中一些人的貼圖拿去貼在家族相簿
而且還打上家族的識別logo
當然引起辦外拍的網站與參加外拍的會員很大的反彈
但是那個網路家族也不甘示弱
說拍照貼圖不外乎想成名 有什麼好吵的云云
雙方劍拔弩張
最後是那個模特兒受不了
宣布關閉家族並不再接外拍活動
我想問的是
那個網路家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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